(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拼多多提供的六组证明材料,均无人员签名或盖章,更无单位印章。 证明材料目录封面 
(1)【事实】第六组证明材料:6. 涉案商品状态——无人员签名或盖章,更无单位印章。 
(2)【法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5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最高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但一审判决采信这些证据,未说明理由。 长宁法官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致使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 (4)【类案】: ① (2020)最高法民再167号:针对泰山财保威海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2和证据5仅有单位盖章,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②上海同城案例(一审长宁法院上级法院)(2020)沪01民终9236号:本院认为,……再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据此,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这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具备证据效力的基础。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被排除。本案中,XX公司出具的《证明》属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但该《证明》上只有单位印章,而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该《证明》因不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形式要求而不具有证据效力。…… (5)依法判案、类案同判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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