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8 19:14:3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马宪春 一、案件简介: 《马宪春与时B、拼多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____一个假货致使合同违约的案件(没有诉请“欺诈”赔偿)。 《判决书》第3页引用的合同,……对此视频原告整理了一个合同:甲方为被告时x,乙方为原告,直播间展示和描述样品及合同要约,标的物名称为翡翠套装,数量为一整套内含六件,品质为天然缅甸A货冰种翡翠,标价两百万 ,交易方式为直播购物,交易价款为1199元/单,争议解决方法为货品支持检测,如果买到假的赔六百万。(后来标价更改为100万,假的赔300万)。
(一)本案特殊性: 1. 案涉商品标的物翡翠套装品质好(高冰化棉)、标价高(100W)、价款低(¥1199); 2. 被告直播间“假一赔三”承诺是按市场价三倍赔付——不是普通“价款”三倍,惩罚性强; 3. 商家后续售卖“同款商品”(称自己独有)宣传价格与日月俱升(案发7月6日100万元、13日200万元、8月21日1000万、…一个亿……最后处罚停播日11月17日); 4. 标的物含《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限制直播的商品(“宗教用品、工艺品及其他收藏品”)。
(二)本案已走完法院、检察院全部法律过程: 1. 2023年8月1日在宁波立案,后因拼多多提出管辖异议移送上海; 2. 长宁法院(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错误数量超出你的想象;另长宁法院在案件极多的情况下接受移送,疑似长宁法院接受该移送并不合法——类案(2023)最高法民辖69号——把当事人名称、地址替换即可。 3. 上诉到上海一中院,(2024)沪01民终10477号作出终审裁定撤诉(没交20万上诉费); 4. 再审到上海一中院,(2024)沪01民申350号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再审听证会审判长郭震缺席__违法审理); 5. 申请上海长宁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沪长检民监〔2025〕1号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2025年1月16日,检察官说已调取法院档案,含《光盘》,但不能给你看!? 6. 又申请上级检察院复查,上海检察院一分院沪检一分民复查〔2025〕13号决定维持,《决定书》正文仅有133字,无说理__不讲理。 现已走完所有法律程序,至今28个月,在体制内无解。
二、案件——我——拼多多 本案表面是被告1卖假货坑爹,也坑妈妈粉,还连带了被告2拼多多平台;但也可能牵扯司法系统滥权、渎职等腐败;案件根源上是平台制度与管理存在问题,拼多多在思想及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错误,由于历史及管辖原因,被告拼多多还似乎受到一定的特殊“照顾”。 我是拼多多长期忠实用户,和拼多多无冤无仇,但因为这一起官司,使我不得不研究拼多多,重点是《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结果大大出乎我的意料。相信对你有用。 因为拼多多是靠《协议》打官司,我打拼多多《协议》。
三、一审《判决书》引用的《协议》内容 《判决书》第8-9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协议6.1条 有限责任约定:您充分理解,鉴于网络交易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特点,以及综合平台上存在海量商品及信息,因为互联网技术及人力的局限性,拼多多无法在事先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此您应谨慎判断。……6.3条 处理提示约定:您理解并同意,……也不对交易纠纷调处结果及赔付决定承担责任。
(一)、拼多多《服务协议》隐瞒重要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1. 【法律】《民法典》第500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 《服务协议》:“平台上存在海量商品及信息”。 3. 百度知道:海量指数量像大海一样数之不尽,海量商品指商品像大海一样数之不尽,形容商品很多,无法计数。 4. 拼多多用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海量”来签定协议,没有向原告释明“海量”是多少商品,用不可测量的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海量商品”虚构夸大事实,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欺骗原告,原告不承认该条款,该条款无效,拼多多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服务协议》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 1. 【法律】《民法典》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协议》:“信息与实物相分离”之陈述不符合本案网络直播售货实际情境,拼多多提供虚假陈述。 3.【证据】本案商品标的物信息与实物同在。 主播展示实物同时讲解,“看看我的货是不是所见即所得”(《判决书》第4页,“7月6日购物…视频,尾部)。所以该条款不适合本案直播带货,该条款无效。拼多多应承担不利后果(赔偿责任)。
(三)拼多多《服务协议》对抗国家法律法规,超载运营,造成后果应负责。 1. 【法律法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服务协议》:“因为互联网技术及人力的局限性,拼多多无法……”。 3. 法律法规有要求——“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拼多多自己贪心,为了赚钱,忽视法律法规要求,无限扩容商品到“海量”,然后说自己技术及人力局限(海量那么多,你人怎么够?),无法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此您应谨慎判断。 4. 这既是推卸责任,也是在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法规! 以下数据来自网络: (1)根据公开数据,截止2023年9月30日,拼多多员工总数1.3万人,阿里巴巴22万人,京东54万人。拼多多人员不及后者2.5%. (2)拼多多员工实行11-11-6工作制。据报道,拼多多的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70小时,一个月工作时间接近300小时,这已经远远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 (3)拼多多把阿里“三个人给四个人的钱干五个人的活”这一套路玩到了极致,以至于演变成了“一个人拿三个人的钱干五个人的活”。 这和汽车、轮船、飞机超载,水库超载一样,都是危险的。这种危险,平台管理方应当是知道的。
5.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人为设定不公平条件,是无效的。消费者在这样的平台受到商家侵害,平台应承担主要责任。 6. 现实生活中的大型超市,商品数量是否也可以称为“海量”?他们是否也可以像网络平台一样辨解免责?互联网难道是法外之地?所以电商能挤垮实体店。如果像要求实体店一样要求电商?
(四)拼多多《协议》设立不平等条款推卸责任 1.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 《服务协议》 (1)“您充分理解……”,||| 本人博士研究生毕业,尚不能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很多没读过那么多书的人呢?妈妈粉呢(没有贬低妈妈粉的意思,因为妈妈粉思想单纯、不想这些)?任由合同挖坑? (2)“……谨慎判断”,||| 平台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人才济济都“判断不出”货品真假;一个小小的粉丝个体,面对屏幕,有何超能力判断真假?平台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3)“拼多多无法……”,||| 一个“无法”直接显示条款本身不公平。无法无天。 (4)“……也不对交易纠纷调处结果及赔付决定承担责任”。||| 更彰显了拼多多的xx行为。 该《服务协议》无效!
(五)、《协议》玩弄词汇试图逃避法律责任1:“无法全面……审查” 那“半”面审查可否?“半半”面审查可否?重点审查可否?本案被告直播间经常上拼多多榜一!“榜一”什么概念?相信大家都懂!在拼多多“海量”万马军中有这样排名并非易事!这样重要直播间能审查否?这种若不能审查,那拼多多你能审查啥?
1. 【法律法规】重点直播间应安排专人实时巡查、普通直播间也要实时监控。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2. 据此衡量,被告1直播间应属于重点直播间,理由如下: (1)《判决书》第4页,“7月6日人气排行榜第一名视频”(↑榜一)等许多视频证明被告1直播间经常上拼多多排行榜第一名【证据b14、证据18,证据20-3等】; (2)结合“未依法登记”、“公示”的“黑店”身份(账号不合规↓(七)); (3)售卖平台禁售商品的违规行为(↓(八)); (4)曾经污点人员:被告1自述曾因举报售假被停播过(《判决书第4页:粉丝166万视频》自述); (5)两年纯利润一千八百多万视频(《判决书》第4页); (6)半月交易量50万+件; (7)每次直播访问量数十万人次的超级规模; (8)关注12.7万(新粉)、粉丝166万(老粉)(《判决书》第4页); 等等 结论:被告1直播间应属于重点直播间。
3. 如果依法“安排专人实时巡查”,推定拼多多能知道被告1销售“假货”情况。“对重点直播间应安排专人实时巡查”不落实、无巡查,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同样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则推定被告2拼多多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1165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协议》玩弄词汇试图逃避法律责任2:“无法在事先对商品……等进行全面审查……”。||| 规避自身责任,“无法”其实是“不做”的借口。 1. 那在事中(直播间)、事后(发货前)就应有法审查!……本案直播间购物属于事中和事后,……应审查。如果依法检查监控、实时巡查,一定能查得出是假货、是禁售商品,就不会寄出,就不会伤害原告利益,就不会有本案。 2. 实践上 被告2本就无心采取措施。 (1)在原告购买前,拼多多就知道被告1售卖禁售商品侵害消费者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且被告2代理人根本不认为案涉商品是禁售商品,明知、故意(↓(八))。如果平台严格管理,被告1就不会侵害到原告,就不会有本案发生。 (2)本案发生后如果加强管理,进行整改,就不会有被告1继续直播售卖案涉商品数月,就不会有“佛像”现在仍继续直播售卖,侵害后来者(2025年7月)。 (3)拼多多缺少社会责任感。 《笔录3》第12页,被2代:电商平台是否承担责任是明知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原告下单完成之后我们知道这样情形之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及采取什么样的必要措施,对原告购买商品时的权益是不会造成损失和扩大的,事后措施是否必要不影响我们在涉案订单下的责任承担。||| 如此解释可针对任何人,所以受害者前赴后继。 拼多多如此态度缺乏社会责任和道德,会继续伤害后来消费者;而在本案则是自食其果——因原告损失扩大(诉请3)。 这都是拼多多之错。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七)、拼多多平台监管与被监管问题严重已经违法 1.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1有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黑店”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1符合《电子商务法》不需要登记的“但是,个人……除外”的条件,应依法登记。不论是交易品类还是交易金额,被告1都应依法登记。被告1不仅没有依法办理登记,还售卖被告2平台禁售商品,属于“黑店+违禁”。
2. 拼多多知道被告1没有登记(被告1是以个人身份入驻拼多多平台) 拼多多平台自治规则要求被告1公示信息,但拼多多平台没有帮助被告1完成公示。 《判决书》第4页,原告提供的被告文件《<电子商务法>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一)(二)》:(六)商家要怎么公示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拼多多会为商家提供链接,帮助商家公示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拼多多没有帮助完成、也无法完成(无营业执照)。
3. 主体登记、行政监管与判断连带责任有关。 《判决书》第21页,最后,原告还主张个人店铺没有资格售卖案涉商品,应有企业执照、工商执照,根据经营商品及额度必须依法登记,但一方面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任何直播店铺都“没有资格售卖案涉商品”,因为它是平台禁售商品。这是平台自治规则,不用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2)市场主体登记是被告1的法定责任(《电子商务法》),不论是交易品类还是交易金额,被告1都应依法登记。但被告1没有依法登记。 (3)行政监管亦是依法监管,平台不守法就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担责。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拼多多平台明知被告1无照经营,平台为被告1提供直播间,平台有违法行为。平台有过错。
(4)连带责任法律应用。 《民法典》第1165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拼多多与被告1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78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开庭陈述》最后强调,“在被告1和被告2的连带责任中,原告请求被告2拼多多平台寻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损失赔偿责任。不仅仅是损失扩大的部分。” 这才是拼多多力拼的重点! 所以本案看似商家售假,实际是原告追责拼多多。
(八)、拼多多不遵循不执行自己制定的规则,纵容售卖禁售商品 1. 案涉商品是否直播禁售商品? (1)法官采信被告拼多多错误解释。 《判决书》第20-21页,原告主张被告寻梦公司违反“平台自治规则” 约定,允许被告时B售卖禁止直播的“工艺品”,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规定的限制直播内容为“宗教工艺品”,故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长宁法官这里采信的是拼多多的解释——《判决书》第15页,被告寻梦公司陈述:《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中应该是宗教工艺品,是有限定词的,前置有宗教,宗教是主要的点。||| 拼多多代理人无合法身份出席庭审(言语无效),拼多多所有证据缺少签名与公章(非法,证据无效)(↓(九))。 (2)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 判决本身自相矛盾,证据事实否定结论,或者说结论枉法。 《判决书》第8-9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附件1限制直播的商品类目:……宗教用品、工艺品及其他收藏品,包括但不限于宗教工艺品、宗教用品及其他收藏品等。|||《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内容,此处复制原文,大前提正确。
2. 简单逻辑分析 二级类目:宗教用品、工艺品及其他收藏品。宗教用品、工艺品,中间“顿号”表示工艺品与宗教用品并列平级;此处“宗教”修饰不到顿号后面“工艺品”。如果修饰,应写成“宗教工艺品”,像三级细目一样,所以工艺品在二级类目(儿子辈)落入拼多多禁售范围。三级细目:“包括但不限于宗教工艺品”,工艺品是儿子辈,宗教工艺品是孙子辈之一,还有其它工艺品孙子在“包括但不限于”之内,包括《判决书》第15页被告时B陈述自认的“翡翠工艺品”。 据此即可看出,长宁法官徇私拼多多,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3. 拼多多不认为工艺品禁售,与自己的规则相矛盾。 4. 《判决书》还有自相矛盾 《判决书》第8-9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主播时B陈述:“想要保险柜里面真正的高货翡翠,……您敲收藏吧妈妈粉”,||| “收藏” 《判决书》第10页陈述:“主播时B开箱展示商品,内有6件:…… 6.佛像形状物体。”||| “佛像” 《判决书》第14页,被告时B承认其售卖的就是工艺品、收藏品。||| 这些都说明,本案标的物商品既是工艺品,也是翡翠工艺品,也是宗教(佛像)工艺品,也是宗教用品、还是收藏品。落入拼多多禁售范围。邓鑫法官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案涉商品图(注意:珍藏、两尊佛像挂件) 实物在庭审出示过,法官验看过。 时至今日,平台仍有商家在直播平台出售禁售商品! 拼多多之错。
(九)、拼多多非法证据与代理人非法身份被长宁法院认可——本案应该不是孤立案件 1. 被告2拼多多所有证据都没有证据效力 (1)《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15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拼多多证据没有签名和单位印章,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 怀疑经常如此已不在意。
2. 被告2拼多多代理人无合法身份参与庭审 (1)《笔录3》(法庭审理笔录2024.3.29)第2页, 原:要求查看对方证件和委托手续材料。 审:被告代理人的证件及委托手续均在卷宗中。||| 判后阅卷无。 原:要求查看委托书、律所函、授权委托书和劳动合同的原件。 …… ………… 被2代:庭前已经上传至法院系统,今天未携带原件。 原:被告2代理人无法提供相应材料,应该下庭,不应参加本次庭审。 审:告知原告,你方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对代理人的代理资质进行审查。||| 法官当庭徇私舞弊、偏袒被告拼多多。 (2)结案后原告阅卷(电子卷宗)并未查到代理人资料,邓X法官涉嫌欺诈。 (3)【再审证据】查阅上海一中院再审卷宗【(2024)沪01民申350号】发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没有法人签名,公章没有压住日期),代理人身份证据是假的(代理人以员工身份参与诉讼,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并无签字、盖章和日期,属于无效合同(假合同)、假身份)。 再审被告代理人身份造假与原审代理人身份资料被邓X法官毁弃互相印证。 (4)邓X法官毁弃代理人资料与流程管理表格造假印证(表格:参加诉讼的代理人 0人。0人则无需资料入卷)。 (5)【检察监督陈述现场】【长宁检察院】2025-01-16长宁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现场,检察官说她们调取的卷宗有这些材料。但不给当事人看!
证据无效、代理人身份不合法,其代理意见无效、不应采信。 拼多多不能逃脱连带责任。
(十)、拼多多之错。 1. 被告1打假揭短视频,指出被告2平台售假者众。↓ (1)拼多多时尚丽人榜全是卖假货的,没有一家卖真货。《判决书》第4页,良心商家视频,被告1揭露【证据3】。
(2)一万家九千九百九十家卖假货;……(被告1直播间宣称卖假货的直播间材料视频)模仿者;其他榜全是卖假货的我不占,我只坐人气榜;贼喊捉贼;等【证据20-1,20-2,20-3,20-4,20-5】。
2. 卖惨、直播间打架、小三闹场吵架【平台乱象视频:证据17-1,2,3】。 3. 拼多多是众多假货网络传播的温床,被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不良影响巨大,本案只是冰山半角。 4. 诉讼中经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得知,在消费者起诉拼多多商家及平台的众多司法案件中,没有查到拼多多因连带责任而败诉的任何记录。这看似正常,实则不正常。 5. 而拼多多起诉商家或被商家起诉的案件中,拼多多可是稳、准、狠。 根据《拼多多假货处理规则》4.1.2.商家可能会受到“历史总销售额的十倍”的处罚,注意,不是单件商品的十倍。并得到长宁法院判决支持:(2017)沪0105民初20204号等。因该案起家的邓X法官也在网络走红,并在文章“电商平台自主打假”中称“该典型案例判决于2018年5月,判决书中“支持平台自律管理”“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协助消费者维权”等理念在2019年1月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中均得到了明确规定。” 6. 但也有人说平台依此获巨额盈利,“神秘买家”“黑吃黑”(比喻:赌场自己抓老千。平台知道谁家售假,养你杀你)。 7. 为了拼多多,邓X法官曾这样说: 关于平台处罚幅度,平台“假一赔十”的规则引发了较大争议。对此我们认为,现行法律虽并未对处罚幅度进行明确规定,但在打击网络售假这一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根据售假商品的性质规定了价款三倍乃至十倍的赔偿,为平台处罚售假商家的幅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参考。 如果依据邓x法官思路,有了2022年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3年《125民法典合同解释》、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均有强调“承诺”,能支持本案原告依照被告“承诺”约定进行索赔,但邓X法官为何不支持买家呢?难道因为本案被告是拼多多?
总之,长宁法院一审众多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中,很多都是倾向于拼多多有利的。 回关案件审判整个过程,不只一审判决如此,再审审判长不出席主持听证、故意相反认定申请人观点、歪曲事实、故意漏审硬核问题(已举报)。长宁区检查院检察官监督不认真审查和反馈、没有依照《监督规则》针对申请人《监督申请书》提出的法院诉讼活动存在的61个焦点问题做出任何回应,合理怀疑检察官没有审查,更别说全面审查,检察官涉嫌渎职。检察复查无故拖延,检察官请假,《复查决定书》沪检一分民复查〔2025〕13号,正文仅有133字,核心词只有一句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无不当”, 更不说理。完全把责任推给下级。 所有现象表明,这背后似乎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控。 你怎么看? 感谢你的转发,感谢你的关注,文章即将进入深水区,后面更精彩。 希望有人找我改编成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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