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9 12:08:3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马宪春 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书》引用的《协议》内容
一、拼多多《服务协议》隐瞒重要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1. 【法律】《民法典》第500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 《服务协议》:“平台上存在海量商品及信息”。 3. 百度知道:海量指数量像大海一样数之不尽,海量商品指商品像大海一样数之不尽,形容商品很多,无法计数。 4. 拼多多用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海量”来签定协议,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海量”是多少商品,用不可测量的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海量商品”虚构夸大事实,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欺骗当事人,当事人不承认该条款,该条款无效,拼多多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服务协议》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 1. 【法律】《民法典》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协议》:“信息与实物相分离”之陈述不符合本案网络直播售货实际情境,拼多多提供虚假陈述。 3.【证据】本案商品标的物信息与实物同在。 直播间主播展示实物同时讲解,“看看我的货是不是所见即所得”(《判决书》第4页,7月6日购物…视频)。所以该条款不适合本案直播带货,该条款无效。拼多多应承担不利后果(赔偿责任)。
三、拼多多《服务协议》对抗国家法律法规,超载运营,造成后果应负责。 1. 【法律法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服务协议》:“因为互联网技术及人力的局限性,拼多多无法……”。 3. 法律法规有要求——“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拼多多自己贪心,为了赚钱,忽视法律法规要求,无限扩容商品到“海量”,然后说自己技术及人力局限——海量那么多,你人怎么够?无法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此您应谨慎判断。 4. 这既是推卸责任,也是在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法规! 以下数据来自网络: (1)根据公开数据,截止2023年9月30日,拼多多员工总数1.3万人,阿里巴巴22万人,京东54万人。拼多多人员不及后者2.5%. (2)拼多多员工实行11-11-6工作制。据报道,拼多多的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70小时,一个月工作时间接近300小时,这已经远远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 (3)拼多多把阿里“三个人给四个人的钱干五个人的活”这一套路玩到了极致,以至于演变成了“一个人拿三个人的钱干五个人的活”。 这和汽车、轮船、飞机超载,水库超载一样,都是危险的。这种危险,平台管理方应当是知道的。
5.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人为设定不公平条件,是无效的。消费者在这样的平台受到商家侵害,平台应承担主要责任。 6. 现实生活中的大型超市,商品数量是否也可以称为“海量”?他们是否也可以像网络平台一样辨免责?互联网难道是法外之地?所以电商能挤占实体店这也是一个因素。如果像要求实体店一样要求电商?
四、《服务协议》设立不平等条款推卸责任 1.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 《服务协议》: (1)“您充分理解……”,||| 本人博士研究生毕业,尚不能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很多没读过那么多书的人呢?妈妈粉呢(没有贬低妈妈粉的意思,因为妈妈粉思想单纯、不想这些事)?任由合同挖坑? (2)“……谨慎判断”,||| 平台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人才济济都“判断不出”货品真假;一个小小的粉丝个体,面对屏幕,有何超能力判断真假?平台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3)“拼多多无法……”,||| 一个“无法”直接显示条款本身不公平。无法无天。 (4)“……也不对交易纠纷调处结果及赔付决定承担责任”。||| 更彰显了拼多多的xx行为。 该《服务协议》无效!
五、《协议》玩弄词汇试图逃避法律责任1:“无法全面……审查” 那“半”面审查可否?“半半”面审查可否?重点审查可否?本案被告直播间经常上拼多多榜一!“榜一”什么概念?相信大家都懂!在拼多多“海量”万马军中有这样排名并非易事!这样重要直播间能审查否?这种若不能审查,那拼多多你能审查啥?
1. 【法律法规】重点直播间应安排专人实时巡查、普通直播间也要实时监控。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2. 据此衡量,被告1直播间应属于重点直播间,理由如下: (1)《判决书》第4页,“7月6日人气排行榜第一名视频”(↑榜一)等许多视频证明被告1直播间经常上拼多多排行榜第一名【证据b14、证据18,证据20-3等】; (2)结合“未依法登记”、“公示”的“黑店”身份(账号不合规↓(七)); (3)售卖平台禁售商品的违规行为(↓(八)); (4)曾经污点人员:被告1自述曾因举报售假被停播过(《判决书第4页:粉丝166万视频》自述); (5)两年纯利润一千八百多万视频(《判决书》第4页); (6)半月交易量50万+件; (7)每次直播访问量数十万人次的超级规模; (8)关注12.7万(新粉)、粉丝166万(老粉)(《判决书》第4页); 等等 结论:被告1直播间应属于重点直播间。
3. 如果依法“安排专人实时巡查”,推定拼多多能知道被告1销售“假货”情况。“对重点直播间应安排专人实时巡查”不落实、无巡查,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同样更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由此推定被告2拼多多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1165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协议》玩弄词汇试图逃避法律责任2:“无法在事先对商品……等进行全面审查……”。||| 规避自身责任,“无法”其实是“不做”的借口。 1. 那在事中(直播间)、事后(发货前)就应有法审查!……本案直播间购物属于事中和事后,……应审查。如果依法检查监控、实时巡查,一定能查得出是假货、是禁售商品,就不会寄出,就不会伤害当事人利益,就不会有本案。 2. 实践上 被告2本就无心采取措施。 (1)在当事人购买前,拼多多就知道被告1售卖禁售商品侵害消费者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且被告2代理人根本不认为案涉商品是禁售商品,明知、故意(↓(八))。如果平台严格管理,被告1就不会侵害到原告,就不会有本案发生。 (2)本案发生后如果加强管理,进行整改,就不会有被告1继续直播售卖案涉商品数月,就不会有“佛像”现在仍在拼多多直播间继续直播售卖,侵害后来者(2025年7月)。 (3)拼多多缺少社会责任感。 《笔录3》第12页,被2代:电商平台是否承担责任是明知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原告下单完成之后我们知道这样情形之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及采取什么样的必要措施,对原告购买商品时的权益是不会造成损失和扩大的,事后措施是否必要不影响我们在涉案订单下的责任承担。||| 如此解释可针对任何人,所以受害者前赴后继。 拼多多如此态度缺乏社会责任和道德,会继续伤害后来消费者;而在本案则是自食其果——因原告损失有所扩大(诉请3)。 这都是拼多多之错。 出生设计故意。 更多后天错误见另文。
你怎么看? 感谢你的转发,感谢你的关注,文章即将进入深水区,后面更精彩。
|